现行政策规定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》第十四条: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工程的建设,应当兼顾防空需要。第二十二条:城市新建民用建筑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。
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、财政部《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》(〔2003〕国人防办字第18号)第四十七条: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:
(一)新建10层(含)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(含)以上的民用建筑,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(含)以上防空地下室;
(二)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民用建筑,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㎡以上的,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%~5%修建6级(含)以上防空地下室。
第四十八条: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,因地质、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,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,经防空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不修建,但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,由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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